根据我校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宁大政〔2015〕87号)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文件《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宁大政〔2015〕87号)发布于2015年,未涵盖人文社科类博士点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要求;且近年我校科研论文级别认定规则有了新的变化,考虑到博士生的科研论文级别认定应与校科技处《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人文社科处《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接轨,特修订本文件。
二、具体修订内容
(一)对文件适用对象的调整
原文件规定适用对象为学术型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修订后改为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
(二)对所涉学术论文期刊级别认定标准的调整
原文件中,所有学术论文期刊级别认定依据为《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核心期刊目录》和《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教职工用)。修订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级别认定依据为最新的宁波大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中的论文定量计分标准。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级别认定依据可以参照上述文件,也可以继续参照《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核心期刊目录》和《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教职工用)。
(三)对博士学位授予科研创新成果要求的调整
原文件中,要求博士研究生以一作身份公开发表在期刊目录内的符合级别要求的2篇学术论文,或1篇学术论文另加1项符合要求的授权发明专利、正式出版专著或科研成果奖。修订后,增加了对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的补充,如研究生本人一作发表一类成果1项,或者导师一作研究生本人二作发表一类成果1项另加研究生本人一作的较高级别的二类成果1项等。
(四)对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科研创新成果要求的调整
原文件中,要求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都是以一作身份。修订后,补充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以导师一作本人二作发表的二类成果的情况。
(五)对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科研创新成果要求的补充
原文件中,未对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提科研成果的要求。本次修订作补充,以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实践陈果、实践案例、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体现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科研成果。
请您认真研究附件《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若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22日前发送至研究生教育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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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中心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