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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医学院关于制定(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2020-04-12  
 

各学位点:

根据《宁波大学关于制定(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精神,请各学位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以下简称《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以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当前实际、发展规划和学科特色,制定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范围

1.本次参与学位授予标准编制的学位点(附件1:编制学位标准学位点清单):

1)临床医学一级博士点(学术型);(2)临床医学一级硕士点(学术型);(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硕士点(学术型)。

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二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由海洋学院牵头制定,医学院为协作单位,后续工作根据海洋学院总体安排协助完成。

2.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原则:

1)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其所属二级学科不再单独制定;

2)专业型硕士: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实际情况,按类别或专业领域制定。

二、基本要求

   1.定位准确、设计科学、特色鲜明。

   2.标准请参照教育部印发的《基本要求》、《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见附件2)和《简介》(见附件3)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3. 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国家《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要凸显学科特点,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突出本学科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国家学位基本要求概括性较强,我校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必须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能够切实起到保证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的学位授予标准需要体现培养目标的区分度。

   4. 有条件的学位点,应借鉴国际上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或基本要求,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本学科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写。

   5.学位授予标准内容组成应参照《学位授予标准编撰提纲》(附件4:学术型和专业型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撰提纲)。包括学科概况、博(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和编撰人三大部分,各部分所包含的要点及子项内容范畴给予了提示和说明。原则上,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也可根据学科特点,适当微调,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

   6编撰成员一般列举编撰小组成员姓名,由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研究生教育经验的教授组成,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人”由一级学位点负责人担任。

三、时间安排

   1. 2020414日前,以各一级学科学位点为单位成立如下编撰小组:(1)临床医学组(含学术型博士、学术型硕士、专业学位):该组含3种培养类型,其中博士点负责人担任总负责人,其他两位一级点负责人担任分负责人;(2)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组。请各组总负责人在414日前将附件5: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联系方式汇总表报送院学科与科研办。

2. 202058日前,(1)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编撰小组组织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并成稿报送至院学科与科研办;(2)每个编撰小组各推荐论证专家35名,其中,学术学位授予标准的论证专家中至少应有12名省级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中至少有12名行业专家,填写附件6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推荐表报送至院学科与科研办。

3.2020515日前,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形成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草案)。

4. 2020524日前,组织专家对学位授予标准(草案)进行论证。

   5202065日前,编撰小组根据专家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授予标准,组织学术委员会再次审议后最终定稿。

四、注意事项

   1.高度重视。各学位点应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对于深化学科内涵、发挥学校学科与办学特色、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各学位点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2.确保质量。各编撰小组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前期已完成的相关标准论证工作基础上,结合学校推进建设一流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采用符合学科特点的方式,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或修订,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各学科特色、学科实力和办学水平。

3.附件7为学校现行的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供参考。

五、联系方式

学科与科研办联系人:赵晶

办公电话:87609593;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点:医学院王长来楼A103




                                                                                            医学院学科与科研办

                                                                                                  20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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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关于制定(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编辑:发布时间:2020-04-12

各学位点:

根据《宁波大学关于制定(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精神,请各学位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以下简称《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以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当前实际、发展规划和学科特色,制定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范围

1.本次参与学位授予标准编制的学位点(附件1:编制学位标准学位点清单):

1)临床医学一级博士点(学术型);(2)临床医学一级硕士点(学术型);(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硕士点(学术型)。

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二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由海洋学院牵头制定,医学院为协作单位,后续工作根据海洋学院总体安排协助完成。

2.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原则:

1)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其所属二级学科不再单独制定;

2)专业型硕士: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实际情况,按类别或专业领域制定。

二、基本要求

   1.定位准确、设计科学、特色鲜明。

   2.标准请参照教育部印发的《基本要求》、《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见附件2)和《简介》(见附件3)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3. 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国家《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要凸显学科特点,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突出本学科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国家学位基本要求概括性较强,我校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必须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能够切实起到保证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的学位授予标准需要体现培养目标的区分度。

   4. 有条件的学位点,应借鉴国际上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或基本要求,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本学科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写。

   5.学位授予标准内容组成应参照《学位授予标准编撰提纲》(附件4:学术型和专业型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撰提纲)。包括学科概况、博(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和编撰人三大部分,各部分所包含的要点及子项内容范畴给予了提示和说明。原则上,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也可根据学科特点,适当微调,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

   6编撰成员一般列举编撰小组成员姓名,由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研究生教育经验的教授组成,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人”由一级学位点负责人担任。

三、时间安排

   1. 2020414日前,以各一级学科学位点为单位成立如下编撰小组:(1)临床医学组(含学术型博士、学术型硕士、专业学位):该组含3种培养类型,其中博士点负责人担任总负责人,其他两位一级点负责人担任分负责人;(2)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组。请各组总负责人在414日前将附件5: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联系方式汇总表报送院学科与科研办。

2. 202058日前,(1)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编撰小组组织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并成稿报送至院学科与科研办;(2)每个编撰小组各推荐论证专家35名,其中,学术学位授予标准的论证专家中至少应有12名省级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中至少有12名行业专家,填写附件6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推荐表报送至院学科与科研办。

3.2020515日前,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形成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草案)。

4. 2020524日前,组织专家对学位授予标准(草案)进行论证。

   5202065日前,编撰小组根据专家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授予标准,组织学术委员会再次审议后最终定稿。

四、注意事项

   1.高度重视。各学位点应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对于深化学科内涵、发挥学校学科与办学特色、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各学位点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2.确保质量。各编撰小组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前期已完成的相关标准论证工作基础上,结合学校推进建设一流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采用符合学科特点的方式,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或修订,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各学科特色、学科实力和办学水平。

3.附件7为学校现行的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供参考。

五、联系方式

学科与科研办联系人:赵晶

办公电话:87609593;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点:医学院王长来楼A103




                                                                                            医学院学科与科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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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编制学位标准学位点清单.xls 附件4-1:学术型学位标准编撰提纲.doc 附件2: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含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zip 附件3:《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zip 附件4-2:专业型硕士学位标准编撰提纲.doc 附件5:学位标准制定联系方式汇总表.doc 附件6: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推荐表.docx 附件7:《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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