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和《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监管工作,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市科技局对已超出项目实施周期、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验收申请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了梳理,研究提出具体工作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申请提交
1.各项目负责人,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准备,抓紧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已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清单,可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检索查询。
2.项目承担单位请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program.sti.gov.cn/),通过“验收管理-未验收项目”路径申请项目验收。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技术问题,可联系技术支持咨询87811024。
二、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验收。
2.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际已经完成验收(通过、结题、不通过)或已经撤销,但“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仍显示为“未验收”的,请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供已经验收的书面材料由科技处向市科技局报告。
3.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要求,对于不能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4.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启动实施项目的,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科技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或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等原因难以完成预期研究任务和目标的,应主动退回结余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
三、违约处理意见
对于今年5月底前,仍未提交已到期项目验收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科技局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1.要求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资助经费;
2.公开通报批评;
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前3位技术负责人,自今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credit.ningbo.gov.cn/)公开曝光。
学科与科研办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