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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转发科技处关于科研业绩评价工作政策要点的温馨提示
2021-12-16 王媛媛 
 

各理工类二级单位:

根据《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学校正组织各理工类二级单位开展科研业绩定量评价工作。由于本次为《办法》首次实施,现就涉《办法》较多的疑问,以问答形式温馨提醒如下:

1.《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办法》制定是为更好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家破“五唯”系列文件内容,更好顺应我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要求,更好对接我校人事部门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安排。

2.《办法》评价的对象是什么?

答:《办法》评价的对象是科研业绩(整体)。学校不再对单篇论文、单件知识产权等进行单独评价及奖励。科技处在科研业绩定量评价过程中负责确定科研业绩定量评价分值,由人事部门最终核算确定定量分值对应的绩效金额。

3.《办法》中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关系是怎样?科研业绩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时间周期分别是多久?

答:科研业绩的评价包含年度定量评价和不定期定性评价两部分。定量评价主要评估业绩完成人的年度科研实绩;定性评价主要围绕国家“四个面向”和学校重点工作目标,评估业绩的创新性、重要性和标志性。定量评价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年底统一组织。定性评价暂定每年上半年开展,首次定性评价预计在2022年上半年开展。

4.建立科研业绩包主需要遵循哪些原则?人员数量、成果类型、方向凝练上有什么建议?

答:建立业绩包的首要原则是业绩包内各成果的研究方向(领域)高度相关。学校鼓励学科交叉,鼓励各单位以催生“大团队、大平台和大成果”为导向整合后建立业绩包。不建议简单拼凑、“拉人头”。各单位应依据学科特点、人员组成特点、以做强做优业绩和团队为导向,引导教师合理建立业绩包并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5.定量评价的结果后续做哪些使用,与哪些资源分配进行关联?

答:业绩包的定量评价结果主要作为年度奖励性科研绩效发放依据,学校参考定量评价分,向各二级单位分配励性科研绩效。同时业绩包的定量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定性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在定量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对科研绩效的细化分配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6.定性评价将如何开展,评价结果与哪些资源关联挂钩?

答:定性评价由科技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近五年定量评价历年总分及人均分均超过阈值线的业绩包,经二级单位推荐后可参加定性评价。业绩包的定性评价结果计划与学校的科技相关资源实现对接,学校将不断强化对高质量科研业绩的支持,目前主要考虑的是与高级奖培育项目遴选立项工作实现关联挂钩。此外,学校鼓励二级单位结合业绩包的定性评价结果,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在二级单位内部资源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7.哪些成果是可以定量计分并参与建立科研业绩包?

答: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平台、奖项、创新团队、成果转化、论文、知识产权类成果可以定量计分并参与建立科研业绩包。本年度各类成果的具体要求如下:

(1)科技论文。主要为2020年在A、B、C三类期刊发表的宁波大学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论文(A、B、C三类期刊范围参见文件);

(2)知识产权。2019-2020年度授权且已在科技处登记备案过的发明专利。2020年度授权且已在科技处登记备案过和部分因上次奖励时未能及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的2019年度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3)科技奖项。获奖证书或文件落款时间在2020年度的科技奖项、部分落款时间在2019年且未能参加上一次奖励的科技奖项。

(4)科技项目。主要为立项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科技项目。对于2020年前立项的项目,已按照当时的奖励文件规定执行的,不再根据《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进行定量评价(2019年立项需补充奖励的除外),如果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且项目到校经费不为零的(计划完成时间为2020年的需结题),可作为建立科研业绩包的依据。

(5)合作平台和成果转化。合作平台类主要为: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平台经费到帐的合作平台,2020 年 1 月 1 日前到帐的平台经费不予计算。成果转让类主要为:立项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成果转让项目。

8.哪些成果可以单独建业绩包?哪些成果需与其它成果搭配,不能单独建业绩包?

答:科技论文、知识产权、奖项类成果皆不可以单独建业绩包,必须与项目(创新团队)、成果转化、平台三类成果之一或全部组合才能建业绩包。当年新获批的创新团队、项目、平台和成果转化类成果可以单独建业绩包,也可以与其他成果组合建业绩包。在合同期限内(不含超期和延期结题)的各类纵横向(包括横向平台)项目都可以作为项目类成果参与组建业绩包。非当年新立项创新团队类、平台类、成果转化类成果不可以参与建立业绩包。

9.定量评价中业绩负责人如何在业绩各完成人之间进行定量评价分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业绩包的定量评价分由业绩包负责人负责分配,建议分配过程中遵循实质性贡献大小原则,同时可兼顾考虑团队建设需要。

10.已加入某个业绩包内的成果,第二年或后续还可以调整到其它业绩包或者再单独建业绩包,进行定性评价吗?

答: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建议教师按照研究方向凝练后,慎重将某一成果自建或加入其他人的业绩包。

11.调离一年以上人员成果可参与定量评价进行计分吗?

答:不计分。

12.定量评价中科技论文限总数10篇,C类期刊论文限3篇,Ⅴ-Ⅷ类知识产权限3件,是针对个人的计分限制还是针对业绩包整体?

答:上述科技论文和Ⅴ-Ⅷ类知识产权的数量限制是针对个人(申报申报或认领人)。业绩包可纳入的各类成果数量不受上述数量限制。

13.科研业绩包中,知识产权申报教师是否可以更换?

答:知识产权类成果经当前申报人人同意后,可申请更换为该知识产权其他发明人(完成人),以科研系统登记或有关书面材料为准。

14.科研业绩包中,哪些人可以作为科技论文的申报或认领人?

答:科技论文的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含共同)中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可作为申报或认领人。同一篇论文限一人作为申报或认领人。

15.新批准设立的纵向平台如何建立科研业绩包?

答:新获批纵向平台等同于一个新立科技项目,可和其它成果一并建立业绩包,业绩包负责人由平台负责人担任,定量分和定性评价资源由平台负责人按各完成人在本平台内贡献多少,再进行二次分配。

16.对于转出或转入的在研科研项目是否计定量业绩分?

答:对于转出的科研项目,如果项目负责人一年内调离,只计算级别分,不计经费分。对于转入的项目,只计算经费分,不计级别分。

17. 科研业绩评价系统中,针对组建业绩包、分配定量业绩分的大致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教师登录系统之后,首先需要成果确认,成果确认完成之后,学院审核,然后可以进行业绩包管理。业绩包管理第一步要新建业绩包或者加入其他人的业绩包。业绩包建立完成之后,再进行定量分的分配。特别提醒:只完成成果确认,没有完成后续操作的,最后是没有定量业绩分的。

18. 科研业绩评价系统中,业绩包建立后,能否再对当年成果进行修改和删除?

答:业绩包建立完成之后,可以在科技处公布的截止时间前,对业绩包中的成果进行修改,可以对业绩包中的成果进行调整,也可以对业绩包执行删除操作。

19. 科研业绩评价系统中,业绩包建立好以后,能否再对业绩包中往年成果进行修改和删除?

答:原则上不允许。

20.符合条件的老师可以每年新建不超过两个业绩包,我需要每年都建两个吗?

答:建立业绩包数量并非越多越好,过多业绩包表明你或你所在团队的研究方向(领域)还未完全确定,这不利于你或你团队的业绩包后续参加定性评价,以获取更多学校科技资源。如果你或你的团队研究方向已定型,一旦建立某个方向(领域)的业绩包,只需每年持往其中加入新的成果即可参加定量或和定性评价。

21.对于2019年立项且2020年已奖励70%的纵向项目,以及2019年立项但2020年奖励时因到校经费未达奖励条件而暂缓奖励的纵向项目,如何补算业绩分?

答:对于2019年度立项且2020年已奖励70%的主持纵向项目,先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计算业绩分(经费分按文件核定经费计算),再按业绩分的30%一次性结清。

对于2019年立项且2020年根据到校经费奖励过但现在到校经费达到更高一档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补差计算级别分并计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到校经费的经费分。

对于2019年立项且2020年因到校经费未达奖励条件而暂缓奖励的纵向项目,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计算业绩分。

22.对于2019年立项的横向项目,2020年有经费到账的是否计算业绩分?如何计算?

答:对于2019年立项的横向项目,2020年度有经费到校且符合《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奖励办法》(宁大政〔2019〕180号)文件奖励要求的项目,先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计算总业绩分(到校经费按2019、2020年累计到校经费计算),如已按宁大政[2019]180号领取过70%的奖励,且该项目经费已足额到校的,以总业绩分乘以30%,作为剩余的30%奖励,一次性结清;如按宁大政[2019]180号文件在2019因到校经费未达奖励条件而暂缓奖励的项目,统一按照(宁大政〔2021〕93号)计算业绩分。

科技处咨询人及咨询方式:高翔 13429286355/626355




    科技处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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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发布时间:2021-12-16

各理工类二级单位:

根据《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学校正组织各理工类二级单位开展科研业绩定量评价工作。由于本次为《办法》首次实施,现就涉《办法》较多的疑问,以问答形式温馨提醒如下:

1.《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办法》制定是为更好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家破“五唯”系列文件内容,更好顺应我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要求,更好对接我校人事部门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安排。

2.《办法》评价的对象是什么?

答:《办法》评价的对象是科研业绩(整体)。学校不再对单篇论文、单件知识产权等进行单独评价及奖励。科技处在科研业绩定量评价过程中负责确定科研业绩定量评价分值,由人事部门最终核算确定定量分值对应的绩效金额。

3.《办法》中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关系是怎样?科研业绩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时间周期分别是多久?

答:科研业绩的评价包含年度定量评价和不定期定性评价两部分。定量评价主要评估业绩完成人的年度科研实绩;定性评价主要围绕国家“四个面向”和学校重点工作目标,评估业绩的创新性、重要性和标志性。定量评价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年底统一组织。定性评价暂定每年上半年开展,首次定性评价预计在2022年上半年开展。

4.建立科研业绩包主需要遵循哪些原则?人员数量、成果类型、方向凝练上有什么建议?

答:建立业绩包的首要原则是业绩包内各成果的研究方向(领域)高度相关。学校鼓励学科交叉,鼓励各单位以催生“大团队、大平台和大成果”为导向整合后建立业绩包。不建议简单拼凑、“拉人头”。各单位应依据学科特点、人员组成特点、以做强做优业绩和团队为导向,引导教师合理建立业绩包并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5.定量评价的结果后续做哪些使用,与哪些资源分配进行关联?

答:业绩包的定量评价结果主要作为年度奖励性科研绩效发放依据,学校参考定量评价分,向各二级单位分配励性科研绩效。同时业绩包的定量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定性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在定量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对科研绩效的细化分配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6.定性评价将如何开展,评价结果与哪些资源关联挂钩?

答:定性评价由科技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近五年定量评价历年总分及人均分均超过阈值线的业绩包,经二级单位推荐后可参加定性评价。业绩包的定性评价结果计划与学校的科技相关资源实现对接,学校将不断强化对高质量科研业绩的支持,目前主要考虑的是与高级奖培育项目遴选立项工作实现关联挂钩。此外,学校鼓励二级单位结合业绩包的定性评价结果,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在二级单位内部资源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7.哪些成果是可以定量计分并参与建立科研业绩包?

答: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平台、奖项、创新团队、成果转化、论文、知识产权类成果可以定量计分并参与建立科研业绩包。本年度各类成果的具体要求如下:

(1)科技论文。主要为2020年在A、B、C三类期刊发表的宁波大学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论文(A、B、C三类期刊范围参见文件);

(2)知识产权。2019-2020年度授权且已在科技处登记备案过的发明专利。2020年度授权且已在科技处登记备案过和部分因上次奖励时未能及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的2019年度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3)科技奖项。获奖证书或文件落款时间在2020年度的科技奖项、部分落款时间在2019年且未能参加上一次奖励的科技奖项。

(4)科技项目。主要为立项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科技项目。对于2020年前立项的项目,已按照当时的奖励文件规定执行的,不再根据《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进行定量评价(2019年立项需补充奖励的除外),如果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且项目到校经费不为零的(计划完成时间为2020年的需结题),可作为建立科研业绩包的依据。

(5)合作平台和成果转化。合作平台类主要为: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平台经费到帐的合作平台,2020 年 1 月 1 日前到帐的平台经费不予计算。成果转让类主要为:立项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成果转让项目。

8.哪些成果可以单独建业绩包?哪些成果需与其它成果搭配,不能单独建业绩包?

答:科技论文、知识产权、奖项类成果皆不可以单独建业绩包,必须与项目(创新团队)、成果转化、平台三类成果之一或全部组合才能建业绩包。当年新获批的创新团队、项目、平台和成果转化类成果可以单独建业绩包,也可以与其他成果组合建业绩包。在合同期限内(不含超期和延期结题)的各类纵横向(包括横向平台)项目都可以作为项目类成果参与组建业绩包。非当年新立项创新团队类、平台类、成果转化类成果不可以参与建立业绩包。

9.定量评价中业绩负责人如何在业绩各完成人之间进行定量评价分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业绩包的定量评价分由业绩包负责人负责分配,建议分配过程中遵循实质性贡献大小原则,同时可兼顾考虑团队建设需要。

10.已加入某个业绩包内的成果,第二年或后续还可以调整到其它业绩包或者再单独建业绩包,进行定性评价吗?

答: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建议教师按照研究方向凝练后,慎重将某一成果自建或加入其他人的业绩包。

11.调离一年以上人员成果可参与定量评价进行计分吗?

答:不计分。

12.定量评价中科技论文限总数10篇,C类期刊论文限3篇,Ⅴ-Ⅷ类知识产权限3件,是针对个人的计分限制还是针对业绩包整体?

答:上述科技论文和Ⅴ-Ⅷ类知识产权的数量限制是针对个人(申报申报或认领人)。业绩包可纳入的各类成果数量不受上述数量限制。

13.科研业绩包中,知识产权申报教师是否可以更换?

答:知识产权类成果经当前申报人人同意后,可申请更换为该知识产权其他发明人(完成人),以科研系统登记或有关书面材料为准。

14.科研业绩包中,哪些人可以作为科技论文的申报或认领人?

答:科技论文的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含共同)中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可作为申报或认领人。同一篇论文限一人作为申报或认领人。

15.新批准设立的纵向平台如何建立科研业绩包?

答:新获批纵向平台等同于一个新立科技项目,可和其它成果一并建立业绩包,业绩包负责人由平台负责人担任,定量分和定性评价资源由平台负责人按各完成人在本平台内贡献多少,再进行二次分配。

16.对于转出或转入的在研科研项目是否计定量业绩分?

答:对于转出的科研项目,如果项目负责人一年内调离,只计算级别分,不计经费分。对于转入的项目,只计算经费分,不计级别分。

17. 科研业绩评价系统中,针对组建业绩包、分配定量业绩分的大致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教师登录系统之后,首先需要成果确认,成果确认完成之后,学院审核,然后可以进行业绩包管理。业绩包管理第一步要新建业绩包或者加入其他人的业绩包。业绩包建立完成之后,再进行定量分的分配。特别提醒:只完成成果确认,没有完成后续操作的,最后是没有定量业绩分的。

18. 科研业绩评价系统中,业绩包建立后,能否再对当年成果进行修改和删除?

答:业绩包建立完成之后,可以在科技处公布的截止时间前,对业绩包中的成果进行修改,可以对业绩包中的成果进行调整,也可以对业绩包执行删除操作。

19. 科研业绩评价系统中,业绩包建立好以后,能否再对业绩包中往年成果进行修改和删除?

答:原则上不允许。

20.符合条件的老师可以每年新建不超过两个业绩包,我需要每年都建两个吗?

答:建立业绩包数量并非越多越好,过多业绩包表明你或你所在团队的研究方向(领域)还未完全确定,这不利于你或你团队的业绩包后续参加定性评价,以获取更多学校科技资源。如果你或你的团队研究方向已定型,一旦建立某个方向(领域)的业绩包,只需每年持往其中加入新的成果即可参加定量或和定性评价。

21.对于2019年立项且2020年已奖励70%的纵向项目,以及2019年立项但2020年奖励时因到校经费未达奖励条件而暂缓奖励的纵向项目,如何补算业绩分?

答:对于2019年度立项且2020年已奖励70%的主持纵向项目,先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计算业绩分(经费分按文件核定经费计算),再按业绩分的30%一次性结清。

对于2019年立项且2020年根据到校经费奖励过但现在到校经费达到更高一档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补差计算级别分并计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到校经费的经费分。

对于2019年立项且2020年因到校经费未达奖励条件而暂缓奖励的纵向项目,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计算业绩分。

22.对于2019年立项的横向项目,2020年有经费到账的是否计算业绩分?如何计算?

答:对于2019年立项的横向项目,2020年度有经费到校且符合《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奖励办法》(宁大政〔2019〕180号)文件奖励要求的项目,先按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计算总业绩分(到校经费按2019、2020年累计到校经费计算),如已按宁大政[2019]180号领取过70%的奖励,且该项目经费已足额到校的,以总业绩分乘以30%,作为剩余的30%奖励,一次性结清;如按宁大政[2019]180号文件在2019因到校经费未达奖励条件而暂缓奖励的项目,统一按照(宁大政〔2021〕93号)计算业绩分。

科技处咨询人及咨询方式:高翔 13429286355/626355




    科技处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科研业绩评价政策要点问答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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