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情况复杂,多点散发,为做好医学院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严守请销假纪律,未经请假不得离校。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除遵守学校及学院日常请销假规定外,学生确需离开校园或宁波市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所在学院学工办或研工办同意(研究生需同时经过导师同意)。校内住宿的规培研究生进出校园需要提供医院最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按规定进行请假审批或报备且擅自离校或离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按时按规定返校销假者,或私自带入、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遵守健康申报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防控措施。
加强疫情排查工作,严格落实日常健康打卡。每日打卡须在下午17点之前完成,如出现无特殊且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打卡的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不打卡达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出现屡教不改情况,按照校规校纪给予处分并记入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如有乱报、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境外逗留史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散播或转发与疫情相关、学校管理相关谣言、虚假信息、不实信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视其情节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根据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中的相关行为同时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适用的管理规定。有其他违反地方政府或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其他荣誉,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医学院学生服务处中心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医学院学生服务中心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