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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2-05-16  
 

                宁

宁大政202238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经2022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22年5月9日





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

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员工日常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含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

第二条 广大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各项工作,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进出管理规定。

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校进出管理规定,不得冲撞门岗和拒绝学校各类门岗的检查;涉疫管控人员严禁进校;严禁以将报备的私家车、校园卡借校外人员使用等任何方式私自带校外人员进校。

(二)遵守外出审批(报备)制度。

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原则上教职工在正常教学期间不得离开宁波大市区或浙江省(具体视各时间节点的有关要求),确需离开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离校期间要规划好行程路线和交通方式,不得私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国(境)外,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

(三)遵守每日健康申报制度,自觉配合相关疫情排查工作。

严格落实日常健康打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并如实上报个人健康信息,不得乱报、瞒报、漏报、谎报个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和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自觉配合疫情排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排查信息。在校期间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状,及时上报所在单位防疫联络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配合进行应急处置。

(四)遵守居住地属地管理规定,积极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教职员工应积极遵守居住地属地管理规定,对于涉疫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所在社区,严格遵守各项防疫管控要求,同时将自己具体情况报所在单位备案,严格按照居住地社区防疫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居住在学校集体宿舍的教工,要严格按照一人一卡进入宿舍,严禁私自将宿舍转借给校外人员居住。出现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的防疫联络员报告,严格按照学校防疫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五)遵守其他疫情防控规定,科学落实自我主动防护。

教职工应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其他疫情防控要求,应形成自我健康管理习惯,提高健康素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教学楼、餐厅、图书馆和校园公共区域等场所的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与处分。

(三)如教职工上述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人事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教职工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教职工涉嫌疫情防控违规的行为,教职工所在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涉及教职工处分的,则根据学校以及上级相关处分办法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学校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或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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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编辑:发布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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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经2022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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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宁波大学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

教职工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教职员工日常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含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

第二条 广大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各项工作,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进出管理规定。

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校进出管理规定,不得冲撞门岗和拒绝学校各类门岗的检查;涉疫管控人员严禁进校;严禁以将报备的私家车、校园卡借校外人员使用等任何方式私自带校外人员进校。

(二)遵守外出审批(报备)制度。

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原则上教职工在正常教学期间不得离开宁波大市区或浙江省(具体视各时间节点的有关要求),确需离开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离校期间要规划好行程路线和交通方式,不得私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国(境)外,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

(三)遵守每日健康申报制度,自觉配合相关疫情排查工作。

严格落实日常健康打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并如实上报个人健康信息,不得乱报、瞒报、漏报、谎报个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和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自觉配合疫情排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排查信息。在校期间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状,及时上报所在单位防疫联络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配合进行应急处置。

(四)遵守居住地属地管理规定,积极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教职员工应积极遵守居住地属地管理规定,对于涉疫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所在社区,严格遵守各项防疫管控要求,同时将自己具体情况报所在单位备案,严格按照居住地社区防疫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居住在学校集体宿舍的教工,要严格按照一人一卡进入宿舍,严禁私自将宿舍转借给校外人员居住。出现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的防疫联络员报告,严格按照学校防疫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五)遵守其他疫情防控规定,科学落实自我主动防护。

教职工应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其他疫情防控要求,应形成自我健康管理习惯,提高健康素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教学楼、餐厅、图书馆和校园公共区域等场所的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与处分。

(三)如教职工上述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人事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教职工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教职工涉嫌疫情防控违规的行为,教职工所在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涉及教职工处分的,则根据学校以及上级相关处分办法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学校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或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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