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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关于做好2023上半年教职工成果转化类创业相关兼职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3-04-14  
 

各位老师:

为科学有序推进教学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类创业,规范校外兼职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修订)》(宁大政〔2022〕36号)和《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121号文件)(附件1)要求,现组织开展教职工成果转化类创业相关兼职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类型

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确需到校外兼职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的教职工。

从事培训、翻译、调研、法律顾问等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关业务的,或成果转化类非创业的兼职,不在此次审批范围。

二、人员范围

符合学校兼职文件中基本要求等规定的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包括:

(一)属于上述适用类型、目前在兼职,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正准备兼职或拟在今年6月30日前兼职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拟兼职情况,如实填写《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单位审核。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兼职条件,兼职是否影响本职、本单位工作等。

(三)审批与公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审批;审批同意的,应将兼职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3天。

(四)签订协议。由所在单位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协议书,约定权利与义务。

(五)报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办理审批。申请人请于2023年5月24日前,将校外兼职申报表(一式三份)、兼职协议等材料科研交流中心。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联审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补充说明

(一)所有已在校外兼职但未向学校提交相关手续的教职工,请高度重视,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兼职。

(二)除本通知适用类型之外的将要在校外兼职的教师,请按照《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动申请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每年上半年(当年1-6月要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申报)、下半年(当年7-12月要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申报)集中办理两次本通知适用类型兼职的审批手续。

(四)请各单位务必将相关通知要求传达到本单位所有教职工,督促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五)各单位在办理兼职手续时,如涉及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等的人员,应先提交学校科研部门和成果转化部门核准。

(六)学校将适时核查校外兼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教职工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刘雯 87600552

博彩导航 科学研究与对外交流中心联系人:林盛杰、王媛媛 电话:87602312 邮箱:wangyuanyuan2@bctuijian.com


科学研究与对外交流中心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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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上半年教职工成果转化类创业相关兼职审批工作的通知
编辑:发布时间:2023-04-14

各位老师:

为科学有序推进教学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类创业,规范校外兼职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修订)》(宁大政〔2022〕36号)和《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121号文件)(附件1)要求,现组织开展教职工成果转化类创业相关兼职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类型

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确需到校外兼职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的教职工。

从事培训、翻译、调研、法律顾问等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关业务的,或成果转化类非创业的兼职,不在此次审批范围。

二、人员范围

符合学校兼职文件中基本要求等规定的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包括:

(一)属于上述适用类型、目前在兼职,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正准备兼职或拟在今年6月30日前兼职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拟兼职情况,如实填写《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单位审核。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兼职条件,兼职是否影响本职、本单位工作等。

(三)审批与公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审批;审批同意的,应将兼职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3天。

(四)签订协议。由所在单位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协议书,约定权利与义务。

(五)报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办理审批。申请人请于2023年5月24日前,将校外兼职申报表(一式三份)、兼职协议等材料科研交流中心。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联审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补充说明

(一)所有已在校外兼职但未向学校提交相关手续的教职工,请高度重视,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兼职。

(二)除本通知适用类型之外的将要在校外兼职的教师,请按照《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动申请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每年上半年(当年1-6月要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申报)、下半年(当年7-12月要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申报)集中办理两次本通知适用类型兼职的审批手续。

(四)请各单位务必将相关通知要求传达到本单位所有教职工,督促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五)各单位在办理兼职手续时,如涉及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等的人员,应先提交学校科研部门和成果转化部门核准。

(六)学校将适时核查校外兼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教职工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刘雯 876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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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大政(2021)121号.doc 附件2: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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