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宁大政[2023]127号)第三章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时间归宿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情况确定为‘晚归晚出’或不归的,按校纪校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现有22级临床医学本科生王某某于4月11日(周四)晚23:48外出彻夜未归,予以通报批评。
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循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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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